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绿地与隔离带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 2.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3.城市绿地;4.隔离带;5.名词解释。
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
目 录
1. 总 则
2. 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
2.1 绿地的定义和分类
2.2 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
2.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 城市绿地
3.1 公园绿地
3.2 生产绿地
3.3 防护绿地
3.4 附属绿地
3.5 城市绿地布局和建设
4. 隔离带
4.1 自然保护区
4.2 风景名胜区
4.3 郊野公园
4.4 生态农业区
4.5 组团隔离带
4.6 空间管制规定
5. 名词解释
本导则用词说明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对于特殊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各城镇远景规划建设区外,从事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
1.0.3 绿地与隔离带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1.0.4 本导则在试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
2. 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
2.1 绿地的定义和分类
2.1.1 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
2.1.2 重庆市的绿地分为城市绿地和非城市绿地。
2.1.3 城市绿地定义和分类
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城市绿地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
2.1.4 非城市绿地定义和分类
非城市绿地指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大地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风景林地、城乡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生态农业区、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非建设用地。
2.1.5 城市绿地中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用地指标必须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附属绿地用地指标体现其所附属的各类城市用地的环境绿化程度,以绿地率为基本指标;非城市绿地用地指标可纳入绿地统计表,但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2 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
2.2.1 隔离带的定义
为了维护城乡良好的生态环境、防止城市各组团用地无序蔓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特征,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隔离用地。
2.2.2 隔离带分为广义隔离带和狭义隔离带两类。凡是具有防止组团建设用地蔓延发展功能的用地,都属广义隔离带,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及生态农业区。狭义隔离带则特指为防止组团建设用地无序蔓延,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需要进行立法保护的组团隔离带。
2.2.3 隔离带用地主要类型为非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及生态农业区等,也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
2.2.4 隔离带用地指标统计
隔离带的用地属城市建设用地的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属非城市建设用的纳入用地汇总表,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2.3.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乡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2.3.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2.3.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2.3.4 城市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l/Np (2.3.4.1)
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m2);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A g1+A g2 +A g3 +A g4)/Np (2.3.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m2/人);
A g1――公园绿地面积(m2);
A g2――生产绿地面积(m2);
A g3――防护绿地面积(m2);
A g4――附属绿地面积(m2);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A g1+A g2 +A g3 +A g4)/Ac]×100% (2.3.4.3 )
式中 λg――绿地率(%);
A g1――公园绿地面积(m2);
A g2――生产绿地面积(m2);
A g3――防护绿地面积(m2);
A g4――附属绿地面积(m2);
Ac――城市的用地面积(m2)。
2.3.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2.3.5的格式汇总
表2.3.5 绿地的统计表
序号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绿地面积 绿地率(%)(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人均绿地面积(m2/人) 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G1 公园绿地
2 G2 生产绿地
3 G3 防护绿地
小计
4 G4 附属绿地
中计
5 G5 其他绿地
合计
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现状人口 万人;
年规划城市建设用地 hm2,规划人口 万人;
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 hm2。
2.3.6 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
2.3.7 镇规划的绿地数据统计应按表2.3.7的格式汇入用地计算表。
表2.3.7 绿地计算表
类别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 规划
面积(hm2) 比例(%) 人均(m2/人) 面积(hm2) 比例(%) 人均(m2/人)
G1 公园绿地
G3 防护绿地
3. 城市绿地
3.1 公园绿地
3.1.1 公园绿地类别
3.1.1.1 公园绿地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用地代码为G1。
3.1.1.2 综合公园分为全市性综合公园和区域性综合公园。
3.1.1.3 社区公园分为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
3.1.1.4 专类公园分为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其它专类公园。
3.1.2 公园绿地内容与范围
3.1.2.1 公园绿地是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3.1.2.2 综合公园为内容丰富,有较完善的配套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综合公园用地代码为G11。
3.1.2.3 社区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用地代码为G12。
3.1.2.4 专类公园为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用地代码为G13。
3.1.2.5 带状公园为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用地代码G14。
3.1.2.6 街旁绿地为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用地代码为G15。
3.1.3 一般规定
3.1.3.1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公园绿地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它用地重叠。
3.1.3.2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当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3.1.3.3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径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3.1.3.4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3.1.3.5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3.1.3.6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3.1.3.7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
3.1.3.8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
2 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3.1.3.9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3.1.3.10 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园绿地等。
3.1.3.11 居住区中心绿地设施为花坛水池、凉亭雕塑、小卖茶座、老幼设施、卫生间、铺装地面等,园内布局应明确的功能划分。
3.1.3.12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3.1.3.13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
3.1.3.14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
3.1.3.15 在城市建设区的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流管道和绿化带的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园绿地。
3.1.3.16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进行综合安排,提出详细设计控制要求。
3.1.3.17 公园的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可布置垂直绿化。种植设计应以公园总体设计对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的要求为根据。
3.1.3.18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
3.1.3.19 公园竖向控制
1 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2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
3.1.3.20 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
旧城区现状公园改造设计应遵循《公园设计规范》,最大限度满足有关规划设计指标。
3.1.3.21 公园用地选择条件
公园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性和交通便捷性,不宜建设的地质灾害区不应作为公园用地。公园绿地的用地条件应适宜市民游憩活动,应方便老人和儿童使用和车辆出入。一般公园必须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用地(含水体)坡度在25度以下,并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不得少于公园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且坡度在25度以下的陆地面积应满足公园设计功能的需求。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须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严禁在公园内建设任何与公园管理设施无关的设施,按规定须布置的设施不宜布置在公园临街城市道路一侧,公园用地内严禁以房代墙(栏)。
3.1.3.22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环境控制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应做出不同景观点的景观视觉分析,加强公园绿地外围空间控制;并对公园外围环境做出景观分析,避免公园周围净空环境及建筑高度失控而破坏公园环境。
3.1.3.23 公园绿地用地规模的控制
在旧城区进行相应的公园规划建设时,应尽量扩大公园规模,在新区必须预留具有合理服务半径的公园,并按公园类型确定用地规模,适当预留发展用地。
3.1.4 公园绿地指标
3.1.4.1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公园绿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大于或等于7.0m2/人的规定。
3.1.4.2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Ι级的城市,规划人均公园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3.1.4.3 在编制和修订镇建设规划时,镇区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2%~12%,其中中心镇为5%~12%。现状人均公园绿地指标较低的镇, 规划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取低限值,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镇,其公园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上限。镇区城镇人口的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得小于2m2/人。
3.1.4.4 综合公园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m2。
3.1.4.5 独立的其它专类公园面积宜大于2hm2。
3.1.4.6 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40hm2,专类植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
3.1.4.7 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0hm2。专类动物园全园面积宜在5~20hm2之间。
3.1.4.8 儿童公园全园面积宜大于2hm2。
3.1.4.9 居住区公园的面积不小于1hm2,服务半径为0.5~1.0km。
3.1.4.10 小区游园面积宜大于0.5hm2,不小于0.4hm2。服务半径为0.3~0.5km。小区游园绿地在进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时,不纳入公园绿地统计指标,应作为居住用地指标。但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应纳入公园绿地指标,不应作为居住绿地重复统计。
3.1.4.11 公园绿地中的街旁绿地、游乐公园、体育公园及其它专类公园,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重庆市都市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应不小于街旁绿地用地的50%。
3.1.4.12 居住区内公园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0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就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都市区新规划居住区公园绿地面积应不低于2平方米/人,现状公园绿地指标不足的居住区应通过改造达到1~2m2/人。
3.1.4.13 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3.1.4.14 各类块状带状公园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
3.1.4.15 工业区范围的游园面积宜大于500m2,服务半径宜小于250m。
3.1.4.16 在长江、嘉陵江上修建桥梁,桥头为新建区时,每座桥应建设1处不小于30000m2的桥头公园绿地。有用地条件和景观要求的应在每座桥两侧各建1处桥头公园绿地,总面积不小于50000m2。大桥桥头为旧城区时,为满足城市景观需要,应结合旧城区成片改造和公园绿地配套要求,保留桥头公园绿地位置,面积不小于20000m2。
3.1.4.17 公园绿地周边环境绿地率控制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公园周边建设地块的绿地率宜按 表3.1.4.17进行控制。
表3.1.4.17 公园周边建设地块绿地率控制表
区域 范围 绿地率指标 范围 绿地率指标
公园外围 100m以内 45% 100~300m 40%
3.1.4.18 河流两侧环境绿地率控制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河流两侧建设地块的绿地率宜按表3.1.4.18进行控制。
表3.1.4.18 河流两侧建设地块绿地率控制表
区域 范围 绿地率指标 范围 绿地率指标
长江、嘉陵江两侧 150m内 45% 150~300m 40%
次级河流两侧 100m内 45% 100~200m 40%
3.2 生产绿地
3.2.1 内容与一般规定
3.2.1.1 生产绿地是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用地代码为G2。
3.2.1.2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为了保障城市发展中园林绿化建设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不低于2%。
3.2.1.3 部分城市生产绿地在满足生产要求和不影响防护功能的条件下,可在防护用地范围内结合防护绿地进行布置。
3.2.1.4 生产绿地的指标在符合全市生产绿地总体发展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可通过市场行为和控制非建设用地作为苗圃、草圃、花圃的生产用地来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压力。
3.2.1.5 保留现有生产绿地,按照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在组团隔离绿带及郊区,鼓励发展园林苗木花木种植用地。
3.2.1.6 加强苗圃建设,禁止直接从山区、农村挖掘大树用于城市园林建设,严禁挖掘古树名木。
3.3 防护绿地
3.3.1 防护绿地内容与一般规定
3.3.1.1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用地代码为G3。包括安全卫生隔离带、道路和河流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地、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3.3.1.2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防护带必须绿化,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可以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
3.3.1.3 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城市高压走廊绿地内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3.3.1.4 按有关规定须留出保护距离的工厂、仓储和市政设施周围或廊道,适宜绿化的应布置为防护绿地。
3.3.1.5 城市环卫设施与其它城市用地之间按规定留出的的防护间距内应布置为隔离绿化。
3.3.1.6 基本不产生环境污染影响的一类工业用地与居住和公建等用地之间可以不设防护绿地。
3.3.2 防护绿地指标
3.3.2.1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小于30m。
3.3.2.2 高速公路两侧各防护绿地宽度均不小于50m。
3.3.2.3 一类和二类工业混合区与居住区之间宜布置不小于50m的防护林带,三类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布置的防护林带宽度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进行确定。
3.3.2.4 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污染的工厂应设立不少于50m的防护林带。
3.3.3 重庆市都市区防护绿地
3.3.3.1 长江、嘉陵江滨水防护绿地
1 在长江、嘉陵江水位落差有条件恢复培育河漫滩植被的地方,应进行绿化,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草丛、灌丛后建立生态林带。
2 在建成区内五十年一遇洪水线以上的长江、嘉陵江未建滨江路的江岸应控制不少于20~50m的景观防护绿地。
3 已建滨江路的外侧应布置为绿地,禁止修建与景观无关的建、构筑物。已建滨江路内侧应控制不少于8~10m宽的绿带。
4 沿滨江路进行的建设应以不破坏两江生态环境为基本原则,将工程与景观绿化相结合,使江岸与水体自然连接,保持江岸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5 滨江绿化景观带改善的重点是增加绿地面积,完善休息设施,完善人行步道系统,加强绿化及小品的建设。
6 沿江交通及防洪工程建设要注重艺术性,以人性化的人工生态复合岸为主,使工程与绿化景观有机结合,减少纯人工化的工程处理手法。
3.3.3.2 长江、嘉陵江的次级河流滨水防护绿地
1 城市建成区内河流段两岸常年水位线以上各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防护绿带,有条件的地方可按带状公园建设。
2 建成区外河流段两岸常年水位线以上各应设置宽度20~50m的防护绿带,主河道尽可能保持原来走向的自然形态。河流整治中,原则上禁止封盖河道,严禁硬化河底,保持其透水性,以保护水生生物的生境。
3.3.3.3 水源防护林地
在长江、嘉陵江沿线的水厂取水点,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岸边建不得低于30米宽的水源防护林地,宜建100m宽以上的水源防护林地。
3.3.3.4 山体防护绿地
1 必须保护好山体现有的森林植被、自然地貌和景观资源。大力植树造林,通过培植不同的观赏林木,建设人工景点等手段,创造山体富有个性的景观特色。
2 必须保护好现有的黄沙溪、兜子背、李子坝、王家坡、佛图关、燕喜洞、大渡口、九渡口、南岸、李家沱等处的护坡绿地,强化和明确城市轮廓线,在山头、山脊、山谷、山坡建防护林,中央山脊线50~100m范围内作为景观保护地带。
3 由佛图关经虎头岩至平顶山一线,按实际情况在不同地段应布置50~100m宽的防护林带。由石小路南端经申家山至孙家岩一线,坡度在25度以上的用地全部应布置为防护绿带,严禁开发建设。长江沿岸铜元局至李家沱沿线结合自然地形布置景观防护林。
4 在都市区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以及孤立高地,应作为控制建设区,加强绿化,并及时清理自然植被中的有害植物,防止对林木的危害,以减少水土流失以及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3.3.3.5 建成区内铁路两侧设置不少于20m的生态防护绿带,建成区外两侧控制不少于50m宽的绿地。
3.4 附属绿地
3.4.1 内容与一般规定
3.4.1.1 附属绿地是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类别代码G4。附属绿地分为居住绿地(G41)、公共设施绿地(G42)、工业绿地(G43)、仓储绿地(G44)、对外交通绿地(G45)、道路绿地(G46)、市政设施绿地(G47)和特殊绿地(G48)。
3.4.1.2 居住绿地是城市居住用地内社区公园以外的绿地,包括组团绿地、宅旁绿地、配套设施绿地、小区道路绿地等。
3.4.1.3 工业绿地主要包括厂前区绿地、办公区绿地、生产区绿地、厂区内部道路绿地。
3.4.1.4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城市立交桥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
3.4.1.5 组团绿地
1 组团绿地设施包括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宜灵活布局。
2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3.4.1.6 宅旁绿地
1 宅旁绿地贴近居民,特别具有通达性和实用观赏性,应精心规划与设计。
2 宅旁绿地的种植应考虑建筑物的朝向。近窗可种植落叶性高大植物,保持冬季采光和享受温暖的阳光;而在建筑物的西面,宜种高大阔叶乔木,对夏季降温有明显的效果。宅旁绿地也应设计方便居民行走及滞留的适量硬质铺地,并配植耐践踏的草坪,荫影区宜种植耐荫植物。植物不应选择对人体安全和健康有危害的品种。
3.4.1.7 居住用地内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绿化形式采用平面、垂直等多维绿化。
3.4.1.8 居住区绿化类型:宅旁绿化、隔离绿化、架空空间绿化、平台绿化、屋顶绿化、停车场绿化、道路景观绿化。
3.4.2 附属绿地指标
3.4.2.1 新建居住区绿地占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30%。
3.4.2.2 组团绿地面积不小于0.04hm2。
3.4.2.3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
3.4.2.4 旧城改造区绿地率不低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30%。屋顶、平台绿化属建构筑物附属绿化,不计入绿地率。
3.4.2.5 建设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建设用地总面积的10%。
3.4.2.6 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20%,宜为25%。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宜为20%。
3.4.2.7 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0%,宜为25%。
3.4.2.8 城市休闲广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交通集散广场覆盖率不低于20%。
3.4.2.9 建设用地内按规划保留的规模较小的自然水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5m宽的绿带。按规划保留的大中型现状水库周围,按设计控制水位线算起,应留出不小于20m宽的绿带。
3.4.2.10 作为绿地控建区的用地,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密度,只能以低层建筑为主,绿地率不得低于60%,建筑密度不得高于20%。
3.4.2.11 单位附属绿地面积占单位面积总用地面积比率不低于30%,其中工厂、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将所缺面积的建设资金交给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绿化建设作为补偿,补偿标准应根据所确地段绿地的综合价值由所在城市具体规定。属于旧城区改造区的,可对其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
3.4.2.12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特种仓储和有特殊要求的工厂和市政设施的绿地率不作指标控制要求。
3.4.2.13 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旧城区改造不低于25%,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30%。
3.4.2.14 占地80公顷以上的教育科研和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40%,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3.4.2.15 工业用地绿地率
1 高新技术产业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宜高于35%。
2 5hm2以下的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30%,5~10hm2的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25%,10hm2以上的工业用地绿地率不得大于20%,有特殊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除外。
3.4.3 重庆市都市区附属绿地
3.4.3.1 居住区用地内部各种绿地应按居住区规划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地应划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
3.4.3.2 规划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控制如下:以多层(4~6层)为主的居住区为30%以上,以高层(9层以上)为主的居住区为35%以上,以低层(1~3层)为主的居住区为30%以上。严格控制老城区改造中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改造后应达到25%以上的绿地率。
3.4.3.3 规划建设的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要求大于40%,对条件有限,实施难度大的部分路段,绿地率可放宽至25%。
3.5 城市绿地布局和建设
3.5.1 一般规定
3.5.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3.5.1.2 在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专业规划基础上,重点对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基础的城市绿地进行控制,明确对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和位置调整的原则;运用景观生态学与景观建筑学对山体、水系、旷野、园林绿地等开敞空间和动植物、土壤、典型地形地貌等城市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保护,并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要求。
3.5.1.3 城市绿地系统中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5.1.4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应规定各地块绿地率的控制指标,提出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绿地率控制指标是规定性指标之一。
3.5.1.5 城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地面积和绿地率规定。
3.5.1.6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和方案。
3.5.1.7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3.5.1.8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应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3.5.1.9 城市现有公园绿地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应改变为非绿地性质。现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随着的城市发展,根据规划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适宜调整为公园绿地性质。在建成区内的110KV及其以下架空电力线搬迁或改建下地后,防护廊道内已进行绿化的用地宜结合周边用地性质调整为公园绿地或附属绿地。
3.5.1.10 对不宜建设的地质灾害区,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3.5.1.11 城市公园绿地和部分附属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3.5.1.12 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建设中,应尽量减少地面硬质铺装面积,尽量采用透水性强的铺装材料和铺装方式,停车场宜植大树建成绿色停车场。
3.5.1.1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3.5.1.14 在市政府批准划定的绿地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关的项目。
3.5.1.15 各级城市宜通过四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创建重庆市山水园林城市(区)、园林市街、园林式单位)来建设和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3.5.2 城市绿地指标
3.5.2.1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规划绿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大于或等于9.0m2/人的规定。
3.5.2.2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8%―15%的规定。
3.5.2.3 在编制和修订城乡总体规划时,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3.5.2.4 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绿化用地总面积的80%,园林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3%。
3.5.2.5 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50cm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
3.5.2.6 在建筑投影面积内,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m2的广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0%)、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能视为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按核定容积率的大小,每提供1m2的公共空间用地,允许增加2~1.2m2。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5%。
3.5.2.7 对绿地指标偏低的地区,项目建设应配套的绿地不应进行异地建设。
3.5.2.8 城市绿地的周边地区,若在拆迁或征地行为中为公园、绿化隔离带等公园绿地提供了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其贡献大小和可能,在编制详细规划或核发设计条件时,对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予以相应调整。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考虑上述调整因素。
3.5.2.9 在人均公园绿地、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指标相对较少的城市改造区,应通过投资、管理和规划设计提高绿地指标,同时运用经济手段奖励提高绿地指标的建设行为。
4. 隔离带
4.1 自然保护区
4.1.1 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4.1.2 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4.1.3 空间管制根据有利于规划管制,增强规划可操作性要求,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划为禁建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与外围保护地带划为重点控建区。
4.2 风景名胜区
4.2.1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4.2.2 风景名胜区可分为核心景区和一般景区。
4.2.3 根据有利于规划管制,增强规划可操作性要求,将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划为禁建区,风景名胜区的一般景区划为重点控建区。
4.3 郊野公园
4.3.1 郊野公园是为促进康乐及旅游发展、保护植物及野生生物、保护及保存具有历史或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地点,提供设施和服务,方便公众到郊外游玩的区域。
4.3.2 郊野公园可分为景观生态控制区和康乐游憩区。景观生态控制区,是为改善城市景观生态环境质量而需要加以控制的重要区域。康乐游憩区,是具有较好的景观和较为完善的游览、休闲、游憩设施的大型自然景观区域。
4.3.3 根据有利于规划管制,增强规划可操作性要求,将郊野公园的景观生态控制区划为禁建区,郊野公园的康乐游憩区划为重点控建区。
4.4 生态农业区
4.4.1 生态农业区是指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外的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均为生态农业区。
4.4.2 根据有利于规划管制,增强规划可操作性要求,将生态农业区划为一般控建区。
4.5 组团隔离带
4.5.1 组团隔离带是指为阻止组团建设用地无序蔓延,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需要进行立法保护的区域。组团隔离带的用地类型除非城市建设用地类外,还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类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等类型用地。
4.5.2 非城市建设用地类组团隔离带分为固定防护林带和预留重大基础设施走廊。
城市建设用地类组团隔离带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等用地。
4.5.3 根据有利于规划管制,增强规划可操作性要求,可将组团隔离带划为禁建区。
4.6 空间管制规定
4.6.1 一般规定
1 坚持资源保护和生态优先,隔离带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必须与隔离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协调,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强度、建筑体量和风格。
2 隔离带内城镇及农村居民点,应严格控制常住人口的机械增长,积极鼓励和引导居民向隔离带外的城镇建设区迁移。村民自用住宅建设用地标准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3 隔离带内在进行必要的建筑、构筑物建设和进行必须的道路、管网等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应注意保护野生动物栖息生境,预留野生动物迁徙廊道。
4 隔离带内除对划入禁建区内的林地进行严格保护外,对重点控建区、一般控建区内的林木也应加强保护,不得随意砍伐。
4.6.2 禁建区空间管制规定
禁建区内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但下列活动除外:
1 排危抢险。
2 村民自用住宅建设。
3 道路、铁路、码头、桥梁、电力线路、通信线路、输气(油)管道、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及其必要的附属设施建设。
4 军事设施建设。
5 重要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6 因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文物保护需要进行的建设。
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对特定区域的建设管制强度高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应依据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
4.6.3 重点控建区空间管制规定
重点控建区内禁止下列开发建设活动:
1 开山、采石、建坟。
2 开矿(已依法取得采矿许可的除外)。
3 住宅类房地产开发。
4 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5 新建、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但列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的旅游开发项目除外。
6 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4.6.4 一般控建区空间管制规定
一般控建区内禁止进行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开发建设活动。
5. 名词解释
5.0.1 绿地
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用地。
5.0.2 非城市绿地
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5.0.3 城市绿地
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5.0.4 隔离带
为了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阻止城市各组团用地无序蔓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特征,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隔离用地。
5.0.5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是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5.0.6 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5.0.7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5.0.8 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5.0.9 自然保护区
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5.0.10 风景名胜区
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5.0.11 郊野公园
为促进康乐及旅游发展、保护植物及野生生物、保护及保存具有历史或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地点,提供设施和服务,方便公众到郊外游玩的区域。
5.0.12 生态农业区
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外的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均为生态农业区。
5.0.13 组团隔离带
为阻止组团建设用地无序蔓延,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需要进行立法保护的区域。组团隔离带的用地类型除非城市建设用地类外,还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类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等类型用地。
5.0.14 绿地率
单位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5.0.15 绿化覆盖率
单位用地内全部绿化植被垂直投影面积占单位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5.0.16 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5.0.17 组团绿地
在居住小区内,就近服务于各自居住组团的集中绿地,是提供简易儿童游戏设施和成人游憩活动的绿化公共空间。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补充说明
2. 绿地与隔离带的定义和分类
2.1.1 本导则中绿地的定义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的绿地定义。
2.1.2 本导则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定义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定义为城市绿地,将其他绿地定义为非城市绿地。
2.1.3 城市绿地是城市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居民活动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本导则定义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主要对居民日常生活、工作、休闲环境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城市绿地应按主要功能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城市绿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类别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城市绿地仍分类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四类。
2.1.4 非城市绿地定义及分类采用《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中的其他绿地的定义和分类。非城市绿地中还包括村庄绿化用地,村庄绿化用地主要是以村旁、路旁、宅旁和水旁等“四旁绿化”为主要绿化方式。
2.1.5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地中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指标是规划编制和修编中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2.2.1 根据景观生态学原理,“集聚间有离析”被认为是一种优化的空间结构模式。目前,“摊大饼”的空间发展模式已使众多城市在功能布局、交通出行、生态保护、人居环境质量等方面面临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因此,“组团式”已成为众多城市解决上述发展难题的选择,而“组团式”城市成立的基础即是隔离带的保护与完善。为了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环境、阻止城市各组团用地无序蔓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特征,而在组团间设立的隔离用地。
2.2.3 根据隔离带的涵义与分类,隔离带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及生态农业区等非城市建设用地类型,同时也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等城市建设用地。
2.3.1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2.3.1~2.3.6条款内容引自《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2.3.4 本导则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并结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公园绿地的分类上设“社区公园”中类,下设“居住区公园” 、“小区游园” 二类。在《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居住区公园”归属“公共绿地”,而“小区游园” 归属居住用地。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延续性,在城市用地统计时,从本导则的公园绿地中扣除“小区游园”项后,可替代原“公共绿地”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小区游园”已计入公园绿地,故不可再计入“居住附属绿地”中重复统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组团绿地”是属于“居住附属绿地”指标。
3. 城市绿地
3.1 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的类别、内容、范围、一般规定和指标条款主要引自《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一般规定中主要对公园绿地的功能组织、选址及布局作了明确要求。对引用条款中使用“公共绿地”的用词,在本导则中按《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定义,均调整为“公园绿地”用词。
3.1.3.1 针对公园绿地的功能要求和在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中的要求,特强调公园绿地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其它用地重叠。现状功能重叠的用地在确定用地性质时应明确为公园绿地性质。
3.1.3.20 对于城市现状公园,特别是旧城区的公园改造,一般受多方面的限制条件影响,公园的改造设计应遵循《公园设计规范》,最大限度满足有关规划设计指标。
3.1.3.22 公园绿地周边建筑环境控制和3.1.3.23公园绿地用地规模的控制条款内容引自《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3.1.4.2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Ι级的城市,是指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不大于60m2/人,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60.1~75m2/人范围的城市。
3.1.4.3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中规定镇区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2%~6%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中规定在编制和修订中心镇和一般镇建设规划时,镇区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分别符合8%~12%和6%~10%的规定。《重庆市中心镇建设导则》(试行)中规定公园绿地5%~8%。本导则综合分析重庆目前绝大多数镇的公园绿地状况和镇区规模,规定在编制和修订镇建设规划时,镇区公园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为2%~12%,其中中心镇为5%~12%。该指标有待镇规划编制和实施来进一步较准确界定。为了突出建设良好居住环境的重要性,结合城市居住区的相应规模指标(重庆市城镇体系规划中平均每个中心镇城镇人口为3万人左右、一般镇城镇人口为4000人左右),镇区城镇人口的人均公园绿地指标不得小于2m2/人。
3.1.4.16 条文中为了提高旧城区大桥桥头公园绿地实施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可结合旧城区成片改造和公园绿地配套要求,保留桥头公园绿地位置,面积按不小于30000平方米的2/3计算,即旧城区大桥桥头公园绿地面积不小于20000m2。该条款适用范围为重庆都市区、合川中心城区、江津中心城区、长寿中心城区、涪陵中心城区、万州中心城区,其它有关的县城可参照执行。
3.1.4.17~3.1.4.18 条文内容引自《重庆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1~2020)》中特殊区域绿地率控制的部分内容。从保护城市景观以及土地价值角度,提出河流两侧和公园绿地周边环境绿地率的控制要求。该条款适用范围为重庆都市区、合川中心城区、江津中心城区、永川中心城区、长寿中心城区、涪陵中心城区、万州中心城区,其它有关的县城可参照执行。
3.2 生产绿地
3.2.1.1 生产绿地内容引自《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3.2.1.2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不低于2%。引自《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3.2.1.3 为了提高生产绿地布局的经济性,本导则建议部分城市生产绿地在满足生产要求和不影响防护功能的条件下,可在防护用地范围内结合防护绿地进行布置。
3.2.1.4 为了应对花卉苗木生产的市场化趋势,生产绿地的指标可通过市场行为和控制非建设用地作为苗圃、草圃、花圃的生产用地来缓解建设用地指标紧张的压力。
3.2.1.5~3.2.1.6 条款对重庆市中心城区生产绿地的规定引自《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3.3 防护绿地
3.3.1.1 防护绿地内容引自《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3.3.1.2 参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规定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防护带必须绿化,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可以耕种、造林、绿化、挖建池塘。
3.3.1.3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在城市高压走廊内进行绿化的安全要求。
3.3.1.4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提高环境质量,按有关规定须留出保护距离的工厂、仓储和市政设施周围或廊道,适宜绿化的应布置为防护绿地。在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储和市政设施的防火安全间距内不应布置会起助燃作用的绿化植被。
3.3.2.1 条文引自《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3.3.2.2 城市建设中高速公路的界定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高速公路防护绿地宽度应不小于50m。
3.3.2.3 参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应布置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3.3.2.4 条文引自《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3.3.3.1~3.3.3.5 条文对重庆市中心城区防护绿地的规定引自《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3.4 附属绿地
3.4.1.1~3.4.1.4 附属绿地内容引自《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3.4.1.5~3.4.1.6 条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组团绿地布置要求和宅旁绿地对植被选择的安全、卫生要求。
3.4.1.7~3.4.1.8 条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根据重庆气候和山地城市、山地建筑的特点,居住用地内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绿化形式采用平面、垂直等多维绿化。
3.4.3 附属绿地指标各条款内容主要引自《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3.4.3.3 适用于都市区规划建设的“六横、七纵”13条园林景观道路。
3.4.3.8 为了兼顾城市广场的功能和环境要求,强调绿化实际效果,可提高硬质地面面积,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确定的城市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5%调整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65%。
3.4.3.9 依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了加强对水体环境的保护,根据水体规模大小,确定不同的绿带控制宽度。
3.4.3.12 为了节约土地和满足安全防护和特殊生产功能的要求,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特种仓储和有特殊要求的工厂和市政设施的绿地率不作指标控制要求,其内部绿地的布置和指标按有关设计规范,由具体项目设计方案确定。
3.4.3.14 为了提高城市工业用地的产出效率,节约建设用地,一般工业地块绿地率不宜高于40%,有特殊安全卫生防护要求的除外。
3.4.4.1~3.4.4.3 条文对重庆市中心城区附属绿地的规定引自《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3.5 城市绿地
3.5.1~3.5.2 城市绿地指标的各项条款主要引自《城市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重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3.5.1.9 为了对城市现状绿地的永继和优化利用,城市现有公园绿地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应改变为非绿地性质。现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随着的城市发展,根据规划需要,在一定条件下适宜调整为公园绿地性质。
3.5.1.12 为了在城市绿化建设中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城市广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建设中,应尽量减少地面硬质铺装面积,尽量采用透水性强的铺装材料和铺装方式。
3.5.1.15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园林县城、创建重庆市山水园林城市(区)、园林市街、园林式单位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的重要手段。重庆市确定了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的目标,国家级园林城市基本指标包括人均公共绿地指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三项主要指标。
人均公共绿地指标:100万以上人口城市不低于7.5m2,50~100万人口城市不低于8m2,50万以下人口城市不低于9m2。
绿地率:100万以上人口城市不低于31%,50~100万人口城市不低于33%,50万以下人口城市不低于35%。
绿化覆盖率:100万以上人口城市不低于36%,50~100万人口城市不低于38%,50万以下人口城市不低于40%。
3.5.2.5 为了加大对大树的保护力度,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的上大树范围,从胸径100cm以上大树调整为50cm以上的大树。
3.5.2.7 为了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对绿地指标偏低的地区,项目建设应配套的绿地不应进行异地建设。
3.5.2.10 为了改善旧城区的人居环境质量,在人均公园绿地、绿地率、绿化覆盖率指标相对较少的城市改造区,应通过投资、管理和规划设计提高绿地指标,同时运用经济手段奖励提高绿地指标的建设行为。
4. 隔离带
4.1 自然保护区
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4.1.3 根据《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与缓冲区划为禁建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与外围保护地带划为重点控建区。
4.2 风景名胜区
4.2.2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分为核心区和一般景区。
4.2.3 根据《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将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划为禁建区,风景名胜区的一般景区划为重点控建区。
4.3 郊野公园
4.3.2 按照《重庆市主城区组团隔离带规划》,参照香港郊野公园设立、管理经验,将郊野公园分为景观生态控制区和康乐游憩区。景观生态控制区,是为改善城市景观生态环境质量而需要加以控制的重要区域。康乐游憩区,是具有较好的景观和较为完善的游览、休闲、游憩设施的大型自然景观区域。
4.3.3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组团隔离带规划》,将郊野公园的景观生态控制区划为禁建区,郊野公园的康乐游憩区划为重点控建区。
4.4 生态农业区
4.4.1 生态农业区是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以外的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均为生态农业区。生态农业区内涵相当广泛,包括了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郊野公园等特定功能区以外的所有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类型。
4.4.2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组团隔离带规划》,将生态农业区划为一般控建区。
4.5 组团隔离带
4.5.2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组团隔离带规划》,参照成都等地作法,非城市建设用地类组团隔离带分为固定防护林带和预留重大基础设施走廊。城市建设用地类组团隔离带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等用地。
4.5.3 根据《重庆市主城区组团隔离带规划》,将组团隔离带划为禁建区。
4.6 空间管制规定
4.6.1~4.6.4 空间管制规定均引自《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相关条款。